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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纪委监委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稿件来源:隆德县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4-15 15:10:25

  为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执行中央和区、市、县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上级单位工作人员到我委开展公务活动,应当按规定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早餐标准20元/次,正餐标准40元/次。接待对象用餐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委机关各室工作人员到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办理业务等,以及各市、县(区)纪委之间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食宿自理,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委机关各室工作人员下基层活动、开展督查工作,不在公务接待之列。

  第六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条 接待费用报销凭证须包括原始票据和接待清单。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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